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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庸狀告江南侵權,同人創作版權該如何界定?

10月11日,金庸一紙訴狀,將暢銷書作傢江南送上瞭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。

金庸認為,江南的作品《此間的少年》對他的幾部武俠小說構成侵權。因此,金庸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復制、發行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,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;在中國青年報、新浪網刊登經法院審核的致歉聲明;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;支付金庸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;江南承擔此案的訴訟費。

江南,原名楊治,小說傢,尤其擅長武俠和玄幻小說,代表作品有《九州縹緲錄》、《龍族》等系列。曾就讀於北京大學,在美國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時,江南回憶在北大的生活,寫成瞭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,並以此踏入文壇。

《此間的少年》:同人還是抄襲?

小說主人公們的名字借用自金庸先生的武俠作品,但《此間的少年》並不是一部武俠小說,而是一部校園故事。

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間,以北大為原型的“汴京大學”裡年輕人們的生活。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等大俠和現代的大學生沒什麼不同,早晨要跑操,懶覺睡不夠,大一要掃舞盲,偷偷在遠處註視自己心愛的姑娘。郭靖和黃蓉因自行車事故相識,而自行車是化學系老師丘處機淘汰下來的。穆念慈從中學起就暗戀同學楊康,而最後卻選擇瞭彭連虎……

豆瓣上這樣評論《此間》:“腦中存著金庸小說先前的印象,再徜徉於這樣全新的故事中,是一種雙重的溫習,而這雙重的回憶最後歸結為一點,便是幾乎每個人都經歷過或正在經歷的輕狂無畏的少年時光”。

由此可見,《此間的少年》從本質上來說,是金庸先生作品的一部同人創作。

近些年來,同人創作逐漸興起,與其相關的版權問題引起瞭越來越多的爭議。比如說,同人小說的權利歸於原著作者,還是同人小說作者?一般來說,同人作者擁有具有原創性的同人作品的版權。但同時,同人作者仍需要為同人作品中的侵權部分負責。換言之,在這個案子中,盡管《此間》的原創內容版權歸於江南,但江南借用金庸先生小說中的人物名字仍然可能屬於侵權行為。

大部分情況下,粉絲由於情感驅動創作同人作品,並不以盈利為目的,原著作者往往不會過於苛責,甚至予以鼓勵。因為同人作品往往能夠幫助原著進行擴散或宣傳。

抄襲VS侵權

實際上,江南從未否認過對金庸的借鑒,而金庸也並未以“抄襲”為由起訴江南。以“侵權”名義起訴,顯然金庸也並未將江南視作“抄襲者”。

《此間》借用的是金庸小說內最廣為人知的那些名字,而且最初的創作是在非盈利的網絡上。此外,江南屢次就《此間》的性質做解釋:

“借用金庸小說中的人物名,講述瞭一個熟悉的大學生活的故事,其中的人物都不再是金庸小說中耳熟能詳的江湖英雄和俠女,他們更貼近於曾經出現在我們身邊的少年朋友們,而《此間的少年》,也是一個全新的故事。我在一無所有的時候寫下瞭這本書,用以紀念我終將失去的青春。十年後回想,那時候我其實富有得像個皇帝。那時候通往食堂的銀杏明黃如金,女生們走在落葉中裙裾起落,男生們沖她們敲打飯盆,我擁有無數時光和可能,熱血上湧的時候我相信自己能征伐世界,在戰馬背上帶著窈窕的姑娘歸來。”

江南,原名楊治

江南自2000年開始創作,對自身創作保持有較高的潔癖。無論是《九州·縹緲錄》還是《龍族》等作品,均見其寫作功底。因此,盡管《此間》陷入糾紛,也不能以“文抄公”來看待江南。

舊紛爭再起波瀾

早在十多年前,金庸就表達過對於同人作品的不滿。對於借用他小說人物的“同人作品”,老先生這麼評價:“文學一定要原創,有些網民拿我的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,是完全不可以的。你是小孩子,我不來理你,要真理你的話,你已經犯法瞭。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錢的。”金庸先生提到,周星馳在電影《功夫》中用瞭他塑造的楊過、小龍女、郭靖、黃蓉這些人物,每用一次就要付1萬塊錢。

金庸先生

顯然,在老先生眼裡,已經功成名就、占中國作傢富豪榜第一的江南不屬於可以不計較的“小孩子”瞭。

江南在2009年就這個問題做出過正式回復:

“作為作者,我可以理解金庸老先生對於自己作品和人物的尊重,不過《此間》也並非是一本單純引用或者摘錄的小說。我們當初出版操作的時候咨詢過相關的法律人士和有關法條,確認這種形式不違反當前的著作權法律和其他相關法規,但是法律的解釋工作是復雜而且有時可以產生歧義的。我和為這本書工作的朋友也理解金庸先生的立場和態度。

如果需要解釋或者支付金庸先生相應的費用,我們都會按照合作的方式進行有條理的溝通。

大傢還請不要在這個問題上繼續討論,作為金庸先生過去的讀者,我需要感謝他的作品給我帶來的閱讀快樂和記憶。”

然而,金庸先生終歸在近期決定對江南提起訴訟,看來,這些年的溝通工作並不十分有效。

台中清化糞池推薦同人作品或被波及

以金庸的文學地位和江南作為知名暢銷作傢的身份,此案勢必引起業內極大的關註,進而對“同人小說”這一台中市化糞池清理領域造成影響。

有網友認為,今後的同人創作將更難“有利可圖”,同人創作或許要經歷暫時的“冬天”。然而,同人作品本就應基於愛好,逐利的同人作品退出同人圈,或許能夠起到凈化作用,讓純粹由興趣引發的創作成為主流。

希望在此案後,法律上能對同人小說、原作者權利、侵權行為等作出更明確的規范,讓原創和同人作品的創作都更加有法可依。

江南正式回應

今天晚上八點,江南正式就此事作出申明。承認《此間》人物來自金庸作品,解釋瞭《此間》的內容和最早“非商業”的創作動機。同時,江南承認《此間》給他帶來的經濟收入,並已經積極配合法院進行案件的相關審理工作。

江南保證,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過程中,停止《此間》一切相關開發。他在聲明中說道:“無論昔日還是今日,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個人和作品,並未有侵權的想法;但在司法層面上,無論訴訟結果如何,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於我22歲那年的孟浪和唐突,因這些事情給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令我非常地自責。”

(翻頁見江南關於金庸先生訴《此間的少年》案件的聲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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